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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校園傷害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監護人、學校等當事人。如何確定此類案件的訴訟主體和賠償主體,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之間的責任比例和責任承擔方式,如何確定合理損失的範圍,特別是在被告先行賠付的情況下,如何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都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壹、基本情況

原告王某訴稱,2005年7月4日上午物理課上,物理老師王某玉當著幾名學生的面用木板打架,對打架的學生不管理、不警告、不制止,課堂秩序極其混亂。被告曲某拿大木板讓李打時,李用腳踢木板,木板打到原告左眼,致其失明殘疾。雙方未能就本次事件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壹致,故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更換義眼後續手術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62145.10元。

被告某體校辯稱,原告王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害,系被告曲某、李某、原告王某故意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所致。原告王、被告李、被告曲等人在2005年7月4日上午的物理課上,多次違反學校紀律和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在課上打架鬥毆。在此期間,教師王某宇對上述學生的每壹次違紀行為都給予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予以有效制止。但上述三人拒不改教。該班班主任王某宇面對黑板講解其他同學問題時,再次無視校規校紀,大打出手,最終導致原告王某受傷。學校的任何行為與原告王的傷害後果之間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在該事件的同壹個班級中,原告王與被告李、被告曲及學生、、楊冬冬發生了打板子、踢板子等打鬧行為。且原告王在上課前私自調換座位,為其與其他同學實施課堂違規行為創造了客觀便利條件。主觀上,原告王主動與柔道隊學生李、曲發生課堂違紀行為。原告王在上述範圍內的校紀校規行為是直接導致其左眼殘疾的重要誘發因素。故原告王本人依法應對其受傷後果承擔相應責任。雖然事件發生在上課期間,但原告王、被告李、被告曲故意違反課堂紀律,學校對此無法預料。而且事發時任某科老師王某宇正對著黑板。演示學生提出的問題。在短短的幾秒鐘內,要求班級的組織者預見到兩個年滿16周歲,接受過十幾年學校教育,已經熟悉課堂紀律要求的學生可能故意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從而導致危害後果,顯然是不可能的。用這樣的標準來要求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是違背常識的。原告王受傷,確實是學校不可預見的意外。學校已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對原告王受傷的後果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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