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在新用人單位前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用人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除以365天)乘以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此外,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職工享受寒暑假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職工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年休假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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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