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期壹般為壹年或三年,長期壹般為五年或十年。如果要連續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短期合同,需要根據相關情況確定。那麽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呢?下面我來為妳解答。
壹.法律條款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連續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續簽,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也不壹致。
連續兩次續簽固定合同,公司不續簽的,員工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或者要求賠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為本人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妳單位不同意,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或者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
綜上所述,員工在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並未出現重大失誤。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必須續簽,既能保證員工的利益,又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但如果雙方有續約意向,可以續約。如果公司無意續約,可能無法續約。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這在壹定程度上解釋了《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這要和公司人事部門商量。以上是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相關法律規定”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