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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雙薪不到壹個月怎麽算?

工作不滿壹個月的有兩種方式計算雙薪。

法律分析

實際操作中,工作不滿壹個月的員工工資有兩種計算方式。第壹種:按員工實際帶薪天數計算,即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21.75×實際帶薪天數;第二種:按員工缺勤天數計算,即工資=月薪收入-月薪天數21.75×缺勤天數。

壹般來說,員工壹個月工作不滿壹個月,建議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工資。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資折算的通知》,月工作日為20.83天,與月帶薪天數21.75天不壹致,月帶薪天數包括11法定節假日。公司在計算員工月工資標準時,如果從月工資總額中減去實際缺勤工作日的工資,就會將月工作日與月帶薪天數混在壹起,必然導致員工當月應得工資的減少。因此,員工工作不滿壹個月的,應按當月實際帶薪天數支付。

雙倍工資的法律性質主要包括獎勵與補償理論。報酬理論認為,從法律的字面解釋來看,“‘雙倍工資’這壹立法用語的具體表述,充分表明立法者希望勞動者的雙倍工資請求權能夠像其他勞動報酬請求權壹樣得到保護。“根據賠償理論,就無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性質而言,由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雙倍工資不是基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無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只有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是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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