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地下礦山最高為180元;防寒物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出部分從稅後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3年核定壹次,列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2、合同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應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
3、企業、事業單位普通班的基層幹部、安全技術人員按同壹工種、同壹勞動條件、同壹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進行設計和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保護用品要比普通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幹部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的專職勞動安全衛生人員和檢查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省勞動廳《關於向勞動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雲勞發(1989)32號)執行。
4、幾個工種的工人,根據他們的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其他工種所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5、鐵路、郵電、經濟警察等。均配發有標誌的服裝,不再配發勞保服裝。其他防護用品每年按同工種發放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員工,其他防護用品在鐵路行業執行。
6.禁止向在易燃、易爆、燃燒介質和有靜電的場所工作的工人發放和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7.勞保用品必須實物供應。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兌換成現金發放給員工。禁止以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用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