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適用範圍主要表現在:1。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第二條本法適用於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中國人民、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以來,出現了壹些新的就業主體和形式: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型單位出現;壹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聘工人;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事聘任制。針對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這意味著,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單位的職工都納入同壹用人制度2。關於書面合同的訂立,新法比舊法嚴格得多;新法規定,只要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就要承擔壹切責任,包括支付雙倍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3.舊法沒有規定試用期,新法規定了三到六個月;4.舊法對單位提出的解除合同沒有賠償;新法有壹年壹個月的經濟補償;5.舊法中,連續工齡65,438+00年的職工是自己提出來的。但新法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不要求固定期限的,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6.關於違約金,新法規定,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專項培訓期間的違約行為和保密協議,其他不能約定;舊法中包含的違約和賠償,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由雙方約定。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以下內容:
1.增加用人單位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姓名和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信息,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
2.增加了工作場所條款。原因是在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可能與用人單位的住所地不同,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
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條款。原因是在法律標準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增強了雇主和工人對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的認識。
5.增加了防止職業危害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要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的上述規定有效銜接。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比用人單位弱,在簽訂合同時,他們表達意見和做出選擇的空間很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勞動合同法中增加必要條款的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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