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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裏有個條款,工作六個月不滿壹年的算壹年。是按天算還是按月算?

都是按天算的比如1月16日入職,7月15日後離職半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在15號之前離職,賠償是半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違法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分為過失辭退、非過失辭退和違法辭退三種情況。其中,屬於過失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無過失辭退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或者多付壹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違法辭退,則需要按照規定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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