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公司應在員工離職時結清員工的全部工資。
(2)各地對員工離職工資的結算也有不同的規定。
1,有的明確指出當天結算。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結清賬目,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2.其他人可以推遲和解。如《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繳費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支付。
3.有些可以辦完離職手續後再解決或者約定。比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與職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職工辦理手續時壹次性支付職工工資。雙方對特殊情況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所以,公司應該什麽時候合法結算工資?壹般情況下,員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不過各地具體有什麽規定可以通過官網查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