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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者有工作交接的義務。如何確定交接時間?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交接時間;如果單位派人接受工作,那麽勞動者應該積極配合;但是,如果雇主在收到終止合同的通知後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則應理解為沒有任務要移交。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送達方式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者通過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通知。公告後十五日,視為送達。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但未使用的,直接公告送達的,視為無效。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告知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者不能提供轉移去向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後十五日內,按照國家規定將其檔案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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