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制定法規定,沒有正式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對這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裏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裏的“程序”是指由有資格的法院進行審判。
延伸資料: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
需要接受勞動教養的,由民政、公安部門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父母、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確定的勞教期限大多為壹年,少數為壹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出申訴,請求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資源:勞動教養制度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