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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調解人在勞動仲裁中所說的感到困惑。

25%的經濟補償金是1勞動合同法裏沒有的,還有這樣壹個附加條件。仲裁員憑什麽說公司必須大規模拖欠才能賠償?合理嗎?

不合理,仲裁員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公司拖欠工資是事實,無正當理由強制停工不算工資也是事實。這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老板發郵件命令強制移交工作,而“暫停”是未能提供工作條件。最重要的是妳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妳有證據,妳當時可以辭職,要求賠償。但是否支持要看在哪裏。

3從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公司試圖說妳先解除勞動關系,是為了逃避非法辭退的經濟賠償,但公司在郵件裏確實只說了妳停職停薪,沒有說辭退妳的事。仲裁將如何確定?

妳要告訴仲裁,停工不是提供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據公司律師介紹,公司正在變更法人。這是嚇唬妳少拿錢,盡快結案。公司變更法人的,由變更後的法人承擔。

壹旦打官司,妳不服他,拖妳壹年左右也沒問題。勝訴後執行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建議和解,雖然少花錢但不浪費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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