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了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登記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三、熟悉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法律責任。
本次講座大綱的變化:不變。
本次講座的要點: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和登記安全管理規定;
3.法律責任
內容說明:
第四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6月9日,國務院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02年3月5日起施行,2008年2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壹)危險化學品的範圍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腐蝕性,會對人、設施和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遇濕自燃和易燃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性物質。危險化學品列入國家標準(GBL 2268)公布的危險品清單;未列入危險貨物名錄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名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等部門確定並公布。受原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03年3月3日確定並公布了《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
1.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廣,涵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處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必須遵守本行政法規。
2.申請的排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監控化學品、屬於藥品和農藥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三)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是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要求的主要責任人,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