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協議離婚的程序是什麽?
1,應用。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向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單位或村或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幫助、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是否適當;
3.註冊。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自雙方領取離婚證之時起終止。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取消。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