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婚協議需要明確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和離婚原因,明確約定雙方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3.離婚協議書是夫妻之間的內部協議,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如果雙方都沒有離婚,協議就不生效,任何壹方都可以反悔。離婚協議不同於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如果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壹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對方當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壹方不履行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憑生效的判決或者調解書直接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