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有哪些手續?
(壹)離婚登記的條件
l、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離婚協議,協議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書。
(2)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離婚必須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辦理。步驟如下:
1,應用
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壹方申請離婚時,應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本;
(2)身份證;
(3)本人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
(5)本人近期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2.回顧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時,應當進行審查,並詢問有關情況。員工應了解:
(1)男女雙方均已登記結婚;
(2)婚姻登記在中國大陸(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
(3)雙方仍為夫妻;
(4)雙方自願離婚;
(5)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史);
(6)我們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上達成了壹致。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雖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教育、醫療費用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壹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壹是調解離婚,即離婚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二、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夫妻共有財產、撫養子女等,作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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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