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指職工離開原崗位和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請假休息、請假進修、停薪留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另壹種是員工提出辭職並經單位同意,被單位辭退,主動辭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員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待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必須在員工離職後15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社保轉移手續。企業不處理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