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十五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參與事故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壹指揮,加強協調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救援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並提供壹切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