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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有什麽能解釋法治之前有民主?

我是學政治學的,妳的問題引起了我很多思考。我來說說自己的看法,希望對妳有所幫助,也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我覺得民主法治的秩序很難說清楚。妳壹定也在問這個關於西方政治史的問題。我覺得法國大革命可以滿足妳說的例子。法國大革命是壹場徹底的反對封建專制的資產階級革命。當初是“平等、自由、博愛”的口號,強調公民權和民權。第三階級占據革命中心顯然是壹種民主權利的普及。在盧梭等人的思想指導下,他們過分強調推翻專制民主,而忽視了創造社會秩序的規律,所以法國大革命在伯克看來是失控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暴民政治”“暴民政治”。法國大革命壹波三折,壹批批政治家被送上斷頭臺,流血犧牲,尤其是雅各賓派失去執政地位後的大屠殺,充分說明了“無序的民主是多數人的暴政”。這和殘酷的暴君統治有什麽區別?說先有民主後有法律是有道理的,就是在大革命的近百年時間裏,民主推翻了封建專制後,推動了很多法律的頒布,卻未能真正實現秩序。好處是沒有人能真正淩駕於人民之上。甚至後來的拿破侖,雖然稱帝,但也宣誓效忠憲法,頒布民法典,這是憲政的進步。但我仍然認為,法國大革命不僅是壹次偉大的勝利和人類的解放,也是壹個教訓。

我並不認為上述同誌提到的獨立宣言和1787憲法可以視為法治之前的民主,因為真正民主的主要表現形式應該是人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有效行使。那時候,這種我們今天意義上的民主還是談不上的。1787憲法的頒布,靠的還是國家的強制力,而不是純粹的民主。

還有,雖然妳這個問題本身值得深思,但是有瑕疵。妳說的民主和法治是壹種理念還是壹種實際制度?

我上次講了系統。如果妳指的是思考,妳應該說點別的。

眾所周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民主和法治源於兩個不同的源頭。民主的源頭在古希臘,法律的源頭在羅馬,但不是絕對的。法治思想可以進壹步追溯到自然法思想和邏各斯思想。很難說誰在誰之前。法治最初並不依賴於成文法,而往往是部落的習慣、傳統和宗教禮儀,民主也有多種形式。

但我個人認為,民主和法治可以而且必須共同發展,也是可以融合的。比如提出“憲政”的概念,意思是法律要以我國人民的普遍意誌為基礎,得到人民的同意,人民的意誌也要體現在法律中,這樣這套法律才能具有應有的法律效力,這本身就是民主推動法治。那麽,法律在公意基礎上確立後,就要限制權力,防止政府侵害人民利益,政府就依法行政,人民的民主權利也就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同時,必須依靠強制手段來維護社會秩序,懲罰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正義。

總而言之,只有在民主程序和人民同意的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才能贏得人民的支持,具有應有的法律效力,實現法治。否則,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是壹種壓迫,人民有權不服從,有權廢除。

不知我的表述是否清晰,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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