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法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征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承租人騰空房屋,向市租賃中心申請退租。
2.5個工作日內聯系承租人,確定驗貨時間;
3.市租賃中心將在約定時間派專人與承租人壹起驗房。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丟失或變動的,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雙方現場確認水、電、氣、太陽能等流量計讀數,填寫退房單,承租人交還鑰匙。
4.房屋驗收後個工作日內,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證、租賃合同、租賃押金收據、退房單、水、電、氣、太陽能熱水、有線電視、網絡、管理費清單(由承租人到相關部門辦理)到市租賃中心辦理退房手續。如果有拖欠房租的,同時,要按規定繳納房租。
5.房屋驗收10個工作日,承租人未退房的,租金按逾期計算,直至全部退房手續辦理完畢。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
(壹)申請人登錄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根據系統提示,在區受理窗口預約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2)到受理窗口進行受理和初審:
1.受理並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材料的,補初審。
2.比較申請人錄入的信息與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信息是否壹致。3.結合系統端口反饋的社保、擁有房產、轉讓房產、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進壹步審核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三)初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區受理窗口出具備案回執,掃描上傳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門進行終審;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出具《拒收通知書》。
(四)市主管部門終審。市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局、民政局、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分批核查相關情況,包括婚姻、戶籍、住房和宅基地、購房補貼、區級政策性住房等。
(五)符合最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納入輪候數據庫;終審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六)每季度更新並公布輪候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