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尊重和支持律師的工作,禁止以任何方式幹擾或者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對刁難、侮辱、攻擊、迫害律師的,要根據情節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第五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認為當事人的請求違反國家法律的,可以辭職。認定被告人堅持隱瞞犯罪事實,有權拒絕辯護。第六條參加訴訟的律師有權查閱法院和有關部門承辦的案件材料,但按照規定不應當查閱的除外。第七條律師應當依法會見在押被告人,看守所應當提供適當的會見場所並負責安全保衛。第八條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應當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代理律師。律師因案情復雜無法準備出庭的,可以請求法庭延期審理。法院應當在開庭期限內作出延期開庭的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第壹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和律師。律師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在接到判決書後十日內(裁定後五日內)提起上訴。
法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被告人已經委托律師的,應當通知律師及時提交答辯狀。第十條法庭應當認真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采納正確意見。律師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應當記錄在案,並附材料。
律師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準確,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可以通過其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第十壹條律師參加訴訟或者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財產、債務和人身關系,需要獲取有關情況或者證明材料的,有權持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進行查詢,接受查詢的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支持並出具必要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必須由當地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聘任。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盡量滿足委托人的命名要求。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要根據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律師有責任保守在履行職責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秘密。律師在與被告人會見或者通信時,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動。第十四條司法機關認為律師在執行職務中犯罪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應當協助檢察機關查明主要事實,依法處理。
律師在執行職務中有違紀和輕微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律師包括律師、特邀律師、兼職律師和實習律師。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