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導致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因果關系和因果力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自行確定。
(1)報名費。壹般以治療單位的登記證作為賠償的憑證。
(2)檢驗費。基於傷情診斷和治療的需要,應被治療單位要求進行檢查所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補償。賠償金額根據就診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及相應收費憑證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因不必要的檢查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賠償。未經治療單位許可而支付的檢查費用不予補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3)醫療費用。基於傷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照接受治療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發生的費用予以補償。賠償數額根據被治療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及相應收費憑證確認,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已支付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的,被害人不予賠償。
(4)治療費。壹般以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賠償依據。
(5)住院費用。壹般以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賠償依據,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傷情明顯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或者被害人所支付的應當在傷情痊愈後出院的住院費用不予賠償。未經初診治療單位許可,擅自轉往其他醫院治療和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補償,除非受害人有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