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內容必須真實,無拼接、偽造;
2.錄音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錄音中說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
4.錄音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根據錄音證據得出結論。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錄音證據才能在訴訟中被法官采納。
記錄取證註意事項:
1.取證的方法要合法,取證的過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談話被錄音,談話的態度和語氣就不能認定為脅迫,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被錄音的人不得在脅迫或者脅迫下錄音,如果認定為脅迫,錄音的證據就不會被使用。
2.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最好提交錄音的原始載體。
比如用手機錄制,最好提供手機,播放手機裏錄制的文件。即使出於備份原因,原手機中的原始文件也無法刪除,需要作為原件用於質證和司法鑒定。如果手機中的錄制文件已經復制到其他載體上,如光盤、u盤等。,使用直接文件復制的方法,並且不改變錄制格式和其他內容。另外,不管錄制時間有多長,內容有多復雜,都不要自己剪輯,保持錄制的原貌。
3.重要的錄音證據可以在訴訟前固定。對於重要的錄音證據,為防止原始載體受損或錄音丟失,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或公證等方式對證據進行固定和保存。
綜上,錄音證據在壹定條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這些條件包括錄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獲取、說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