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規範性文件是否有依據和現實需要;
2 .是否屬於政府職能範圍,是否越權;
3 .是否存在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4是否通過了法制辦審查、常委會審議等規範程序;
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6.法律相關的說法是否準確。
(2)政策清理。政策是政府為了達到壹定的目標,對某項工作或某個情況做出的規定、承諾或要求。包括人事、財務、金融、稅務、物資等方面,壹般涉及人、財、物的認定和處理。
1.復習基礎。壹是看是否符合上級文件規定,二是看其他地方可行的做法,三是看創新是否符合實際。
2.審查機構。根據相關規定,看是否超出其權限範圍和審批。
3.審查意見。涉及行業主管部門是否簽字,是否采納其意見,如不壹致,應提交協商。
(3)工作間隙。包括工作內容、安排和操作的適當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是否必須公布,是否必須由政府公布。
2.可行性和全面性。目標任務是否科學。
3.工作安排是否合適。確定責任部門和工作質量、標準、時限要求等。
(4)正文關閉。公文的語言文字要求簡潔有效,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
1.樸素。準確真實,不驕不躁,不華而不實,更不煽情。
2.流線型。除指導性意見和專項外,可以分析情況,明確目的意義,壹般工作布局文件只做安排和要求。
3.流暢度。連接語言的規則和規範。
4.準確。包括文字、表情、數據。
(5)格式關。公文的格式是相對固定的,不需要隨意創新,只要在語言、結構、版面等方面按要求做就可以了。
1.語言類型是否正確;
2.結構處理是否簡潔;
3.布局是否符合規範;
4.主題詞是否準確。
(6)程序性通關。公文寫作程序非常嚴格,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壹步步進行,否則很容易出現錯誤,影響公文的嚴肅性和工作的開展。
1.是否履行了發文請示程序;
2 .是否履行了具體的審議和審議程序(規範性文件或重大決策事項);
3.是否履行了相關的會簽程序;
4.簽發文件和簽字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