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性質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性質決定的。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它所包含的壹切法律規範和確立的壹切法律制度,都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以體現人民共同意誌、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這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的根本意誌和長遠利益出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始終立足基本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繼承歷史傳統、借鑒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的有機結合,充分體現這壹法律體系的文化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繼承中華法律文化的優秀成分,進行制度創新,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根據我國國情和實際,既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又借鑒和吸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從而走出壹條符合我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