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食品在有效期內壹般不予賠償,食品變質可以索賠。保質期超過壹年的食品,近保質期為最後45天;保質期六個月至1年的食品,近保質期為最近30天;保質期不足半年的,近保質期為最後15天;如果保質期小於15天,則近保質期為最後1-4天。而壹些保質期較短的食品,如鮮肉、易腐果蔬等,保質期可能只有幾個小時。首先,雖然“臨時食品”通常會降價、打折出售,但仍在保質期內,不會危害健康或降低食品安全性。消費者只要註意壹些事項,就可以放心購買。當購買“臨時食品”時,我們必須首先確保食品包裝完好無損,貨物沒有變壞或變質。其次,買回後壹定要在保質期內食用。此外,特別提醒的是,乳制品、生鮮等保質期較短的商品,在臨近保質期時,往往會因儲存條件的影響而變質。消費者壹旦發現食品的味道和外觀異常,就要提高警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