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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有沒有法律規定收貨人必須在多長時間內收貨?

在買賣合同中,民法典規定了收貨人承諾的期限。買賣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可以另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受理。這個合理期限沒有嚴格的標準,個案也不壹樣。當然,作為賣家,妳也可以給買家壹個合理的期限。

法律分析

收貨人驗收期限如下:(1)有約定的,在約定的驗收期限內驗收;(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接受,即收貨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期間;(三)不能確定合理期限的,檢驗期限為2年;(4)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5)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四項限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沒有約定受理期限的,應當及時受理,但沒有明確的期限。但是,有壹個最長的兩年期。當然也不代表大家都會認為要兩年多才能合格。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二十壹條規定了檢驗期間,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間的,適用質量保證期間,不適用兩年期間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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