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局制定、調整並公布。
進出口前款所列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進出口許可證和檢疫證明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第壹款所列野生動物,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本法適用範圍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