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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是否侵犯肖像權?

如果沒有取得對方同意,應該算。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通過攝影或造型藝術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內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壹種,是自然人制作肖像的權利和使用標準形式的權利。法律肖像是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轉化或衍生公民的物質利益。對公民肖像權的法律保護是基於肖像權從多方面反映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也可以為家人、孩子、朋友、愛人畫壹幅肖像油畫。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權包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所享有的個人利益。壹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自然人外貌的藝術表現。

通常我們在判斷壹個人物的外在形象是否構成人像時,要結合其形態和位置來看。

首先,人物要有肖像特征。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必須真實,有爭議,知名人士壹眼就能知道是誰的畫像。

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是藝術化的再現,要固定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誌等。)具體地、獨立地。它是來源於並獨立於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可以被人支配、控制和處分,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財產利益”不是來源於自然人本身的體貌特征,而是來源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反映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自然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保護人格利益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專屬的壹種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復制其形象(肖像)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肖像中體現的個人利益是我國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對象。它包括基於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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