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後,不能隨意拆除的,在強制拆除前必須經過合法手續,並對被拆遷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搬運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脫離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
(1)觀察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搬運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脫離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第二十條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並需要拆除重建的,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優惠政策。
衍生問題:
什麽樣的房子是危險的?
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是第壹步。可能造成危房的責任主體很多。開發商、施工方、設計方甚至業主使用不當,如野蠻裝修、改變用途、隨意搭建等。,必須在具體問題分析之前確定。
2.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後,責任主體應根據危房產生的原因區分情況,責任是合法的。因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範的規定,造成危房的,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任主體不在,相應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盡到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相關主管部門疏於履行相應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在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之後,危房的維修加固也面臨著諸多考驗。據記者調查,目前我國物業維修基金主要是針對保修期滿後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面滲漏、外墻脫皮、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危房”是指建築物本身主體結構的問題,也就是說,需要由危房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由終身保修方承擔,維修基金不能用於危房的維修加固。
5.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業主和開發商對於房屋的買賣是壹種合同關系。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壞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那麽房屋主體結構的終身保修責任和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應由開發商承擔;如果是設計施工問題導致的危房,開發商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設計單位和施工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