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中美建交加以限制:“美國決定與中國人民建交,是基於期望以和平方式決定臺灣省的前途。”。
第二,增加所謂臺灣省安全條款,使美國合作防衛臺灣省合法化;該法第2 (b)條指出,美國嚴重關切任何以非和平手段,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臺灣省未來的努力,並承諾“向臺灣省提供防禦性武器”。
第三,在美國國內法體系中給予臺灣省類似“國家”的地位,稱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也適用於臺灣省”;臺灣省地位不受“斷交”影響。第四,臺灣省在美國的機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與臺灣關系法》是在當時的卡特政府同意大陸對臺灣省當局“斷交、解約、撤軍”的正當要求,進而從1979邦交正常化到1邦交正常化的背景下頒布的。此舉遭到美國反* *親蔣勢力的強烈反對。另外,適逢美國總統大選,* * *和黨利用此事猛烈攻擊卡特。在臺灣省政府背後的運作下,美國立法史上的“怪胎”出來了。
該法生效後,美國歷屆政府和臺灣當局壹直以此為借口發展關系。這部法律最大的問題是,它幹擾和破壞了三個聯合公報的效力。
比如克林頓政府時期,時任美國國務卿克裏斯托弗第壹次代表政府正式宣布:包括本屆政府在內的每壹屆政府都確認《與臺灣關系法》在法律上優先於1982公報,前者是美國法律,後者是政策聲明。此後,克林頓本人簽署了國會的國務院授權法案,其中包括壹項國會聲明,即《與臺灣關系法》優於八·壹七公報。
《與臺灣關系法》的具體破壞性體現在美國對臺軍售、支持臺灣當局加入國際組織、促進美臺高級官員互訪和接觸等方面。比如軍售方面,90年代美國對臺軍售超過200億美元。2001年4月,布什政府批準了壹份總價約60億美元的軍售清單,出售的武器質量早已超過1982之前的水平,甚至開始轉向潛艇等進攻性武器。
正是在《與臺灣關系法》的影響下,島內“臺獨”分子有恃無恐,認為美國會幫助臺灣省。基於這種判斷,他們壹再挑撥兩岸關系,企圖謀求“獨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