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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原則的含義

八項原則的含義如下:

民法的八項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和綠色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它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典確定的壹項法律原則,是壹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壹原則既繼承了傳統的天人合壹、天人合壹的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路,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由“公序良俗”兩個概念構成,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序良俗,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1.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其指導功能上。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具有指導意義。

2.約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具有約束力。

3.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範中處於指導和統帥的地位,但通常當民事法律規範中有具體規定時,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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