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三)房屋和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免征契稅。
(四)對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擁有的或者通過租賃、無償使用取得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自住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並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養老服務機構,其取得的合格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屬於小微企業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相應減免。
(五)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的捐贈,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個人通過我國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慈善事業捐贈收入,符合規定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
(六)建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建設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征收。上述行政和機構費用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復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與養老、醫療機構建設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按居民生活價格執行。
(七)對退役士兵、畢業不超過兩年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個體養老服務的,自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登記、許可、管理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從事養老服務的失業人員和殘疾人,自登記之日起,免收登記、許可、管理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發放助學貸款、獎學金、出租或者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方式支持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民辦學校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稅收優惠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