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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勞動關系的條款

《民法勞資關系法》的法律基礎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

勞動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在平等交換勞動事項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其主體不確定,可能是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與自然人的關系。其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

壹般來說,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口頭或者書面約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壹次性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有償服務費用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適用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勞動關系具有以下特征:在主體上,雙方可以是法人或公民,或者壹方是法人,另壹方是公民;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勞動關系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受到調整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題材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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