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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3條原文的情勢變更

《民法典》第533條為合同雙方在面對不可抗力等客觀情況時提供了法律解決方案。

原《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該條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壹條款為合同雙方在面臨不可抗力時提供了法律解決方案。

首先,對《民法典》第533條關於情勢變更的原始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勢變更條款的適用條件

1.本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該等變化必須是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範疇。

2.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由於合同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會對壹方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

3.重新談判沒有結果:在合理的期限內,受到不利影響的各方相互重新談判,但未能達成協議。

第三,情勢變更條款的法律效力

上述適用條件滿足時,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作出裁決。

第四,情勢變更條款的現實意義

情勢變更條款為合同雙方在面對不可抗力等客觀情況時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有助於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維護公平交易原則,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同時,該條款也提醒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充分考慮所有可能的風險因素,以便更好地應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挑戰。

總而言之:

《民法典》第533條為合同雙方在面對不可抗力等客觀情況時提供了法律解決方案。當合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時,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款有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促進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33條規定: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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