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防工程,原則上在民法典產權編中應貫徹“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即人防工程由國家投資建設的,歸國家所有;由開發商和其他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出資建設的,屬於該建設用地的權利人。但由於戰備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有優先使用人防工程的權利,這種規範是有效的、強制性的。
第二,民法典關於國家所有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
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物權和債權有什麽區別?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但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也被稱為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完成壹定的公示方式。
2.物權優先,債權平等。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壹般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當數個物權並存於同壹物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的優先效力。
3.第三,物權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所有物權都具有溯及力。所謂溯及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流轉給誰,物主都可以依法向物主主張,請求其返還。每個人都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誰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返還的義務。
4.右側設置的差異。物權創設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占有為權利標誌。動產質押、留置權的權利標誌是占有,不動產的權利標誌是登記,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的權利標誌是登記。公共性往往伴隨著產權的存在。債權只存在於特定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公示性,債權的成立不需要公示。
5、因此,當事人之間設立物權的合同,如果不公示,可能只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采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但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
6.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