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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媳婦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但法定義務人贍養父母時,需要協助。同時,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媳婦為第壹繼承人。

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這壹規定僅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與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麽配偶壹方協助贍養的義務自動解除。但法律鼓勵喪偶兒媳對公婆盡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

贍養費的計算:

1.首先,計算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當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子女無力贍養父母;

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超出部分,不足兩個子女的按50%贍養費;

3、三個以上子女按40%贍養;

4.將應支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到支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5.人民法院確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被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中,公婆對兒媳沒有贍養義務,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痛斥兒媳不贍養公婆,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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