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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醫學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進壹步明確,患者在接受醫療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告知形式不再局限於書面告知,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口頭、視聽等形式,只要征得患者明確同意,符合法律規定。之前是打印臨床知情同意書,患者家屬按順序簽字。這種告知方式流於形式,容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病歷管理中增加“遺失或者違法”,擴大過錯責任範圍,也要求醫療機構加強病歷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及時”的要求,是對現實中醫療機構延遲提供醫療病例的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部分,並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具體內容的簡單照搬,而是結合具體情況的“精細處理”。這些處理體現了立法者在解決醫患問題、兼顧患者合法權益、加強醫務人員保護方面的良苦用心。未來醫療機構的管理不僅需要過硬的醫療技術,更需要精細化的管理。疏於管理的醫院將被罰款或退出行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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