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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的默示條款有哪些?

妳好,第壹,民法通則關於意思表示沈默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正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意思表示。

沈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意思表示。

二、2017《民法通則》是如何規定意思表示的?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所以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是指私法上表示意思表示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行為。

1,意思表示的效力

(1)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非對話表示的意願在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任何私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完成時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發出時生效。

2.撤回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3.意思表示的解釋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意思表示有解釋,應當根據所使用的詞語、相關術語、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符合當地交易習慣,或者兩者之間有長期的交易活動,或者因法律直接規定,合同關系才能以默示的形式成立。債權債務,無論是沈默的形式還是明示的形式,都是可以撤回的。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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