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效力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附壹定期限,以期限的到來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的法律行為。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3.條款和條件不同。任何最後期限肯定會到來;條件的實現是不確定的。時效與條件壹起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限制因素。
二、關於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法律行為基於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必須具有健全的理性和判斷能力,因此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義意味著真理
意思是當事人的內在意思與外在表達壹致。當事人必須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能夠承認自己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強迫或誤解。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反有效的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違反行政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而不是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內容和形式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4.不違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總則第八條也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所以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關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為
1.行為人沒有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是絕對無效的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力範圍以外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授權等。
2.虛假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因為雙方都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真實意思。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5.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133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