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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

法律分析:條件: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對象: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2.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和教育補助金;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咨詢。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沒有必要審查被告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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