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時間效應有兩個條件:
1.必須有壹定的事實狀態;
2.某種事實狀態必須持續壹定的時間。
3.兩者結合可以構成時效,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獲得或失去權利。
第二,該處方具有以下特點:
1.時效是法律事實。無論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引起權利的取得、權利的喪失還是權利保護的缺失,時效都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基礎。
2.處方是壹種狀態。時效的法律後果發生是因為法律事實的某種狀態持續過了法定期間,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
3.處方是強制性的。民法對時效的規定是強制性的,當事人不得隨意排除、延長、縮短或者提前放棄。壹旦時效期限屆滿,允許當事人放棄時效利益。壹旦放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重新開始。
三、時效制度的作用:
1,穩定法律秩序。如果權利人能夠但長期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的不壹致,必然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應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否定舊關系,確認新關系,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時效制度的實施會使原權利人因法定期間的推移而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助於穩定法律秩序。
2.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權利人不及時行使權利,可能導致權利喪失或缺乏法律保護或使義務人行使權利,促使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3.避免訴訟舉證困難。事實狀態的長期存在,必然導致證據的湮滅和證人的死亡。實行時效制度,時效期間屆滿,即權利人喪失權利或者不受法律保護,便於及時確定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