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序:
1,立案,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壹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談話)。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提起上訴的條件:
(1)上訴的主體必須是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應該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壹審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訴權。此外,其他任何人無權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2)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不得對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法律不允許上訴的其他裁定提出上訴。此外,調解協議不可上訴。
(3)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裁定為10天。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為60天。
(4)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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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