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首先要求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起訴人必須是直接權益受到侵害的壹方,或者有權代表直接權益受到侵害的壹方起訴。這種直接利益保證了檢察官有足夠的訴訟資格和訴訟動機,同時也防止了濫訴和惡意訴訟的發生。
第二,明確的被告
起訴的條件之壹還包括需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被告是指原告能夠明確指出起訴對象,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信息,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明確的被告是訴訟的基礎,是法院依法判決的前提。
三。具體主張、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也要求原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如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事實和理由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和法律依據,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和證據。這些信息的具體性有助於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
四、符合受理範圍和管轄範圍。
最後,起訴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這意味著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在法律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內,應由特定法院管轄。這壹要求確保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保證了案件能夠得到合法有效的處理。
總而言之: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保障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規定。它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符合壹系列條件,包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這些條件旨在保證訴訟活動的合法、公正和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