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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主要規定了起訴條件,要求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同時起訴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壹,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首先要求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起訴人必須是直接權益受到侵害的壹方,或者有權代表直接權益受到侵害的壹方起訴。這種直接利益保證了檢察官有足夠的訴訟資格和訴訟動機,同時也防止了濫訴和惡意訴訟的發生。

第二,明確的被告

起訴的條件之壹還包括需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被告是指原告能夠明確指出起訴對象,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信息,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明確的被告是訴訟的基礎,是法院依法判決的前提。

三。具體主張、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也要求原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如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事實和理由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和法律依據,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和證據。這些信息的具體性有助於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

四、符合受理範圍和管轄範圍。

最後,起訴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這意味著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在法律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內,應由特定法院管轄。這壹要求確保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保證了案件能夠得到合法有效的處理。

總而言之: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保障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規定。它要求原告起訴時必須符合壹系列條件,包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這些條件旨在保證訴訟活動的合法、公正和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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