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1.公告送達是指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過了法律規定的壹定期限,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采納。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在報紙上刊登、廣播或電視播放。國內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
2.調解法院的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法官主持;調解可以在法院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8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
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139條?公告送達人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理由;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146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程序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和參與調解的人員應當對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保密,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147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受委托的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