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中有哪些關於上訴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訴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確定或者轉達其上訴意願。審判實踐中,壹審判決、裁定宣告或者送達後,被告人口頭表示冤情,但沒有明確表示上訴的,法官應當向其說明上訴權的含義和上訴程序。被告經解釋後表示上訴的,按上訴處理;解釋後未明確表達訴求的,不能作為申訴處理。此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親自提出,並直接向壹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他們通過打電話或向他人傳遞信息等間接方式進行上訴,而這些方式不能有效認證其身份,則不能被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認定為當事人有申訴的意向,但是否屬實需要進壹步核實,並辦理相應手續,記錄當事人的口頭申請,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民事訴訟中有多少種強制措施?
(1)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是人民法院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其參加訴訟活動的措施。
(2)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輕微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人進行嚴厲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使其以後不能再犯的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離場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離場的措施。
(4)罰款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責令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指定的時間內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數額在65438元+0,000元以下;對單位罰款金額為65438元+0,000元,但不超過30,000元。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特定場所實施拘留,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滯留期在15天以下。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如果壹方敗訴,那麽敗訴方有權上訴,只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民事判決的上訴期是15天,而民事判決的上訴期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為十天,所以壹定要把握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