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明標準概念是指司法人員需要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需要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來說,證明案件事實不符合證明標準是違法的;對於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不符合證明標準的,應當承擔敗訴責任。在訴訟中,如果待證明的事實不符合證明標準,待證明的事實就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當證明標準已經達到時,法院應當將這壹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第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是1。證明的標準是主觀的。這是因為任何標準都是人制定和使用的。選擇什麽樣的標準,必須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例如,墮胎在壹些國家是犯罪,但在另壹些國家是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差別?正是因為人的價值觀不同,所以對同壹件事或行為標準的評價不同。同時,標準的應用也離不開人的主觀因素,因為標準本身並不能主動評價對象,評價只能是人的壹種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沒有主觀標準,就不可能與被評價對象相關聯。2.標準應該是確定的。標準的確定性意味著它是不可改變和可變化的。我們可以認識它,把握它,這也是用標準衡量事物的前提。人們需要標準的原因之壹是,有了它,我們可以用同樣的尺度評價事物。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過程中,證明標準的確定性具有重要意義。證明標準作為法律評價人們訴訟行為的準繩,決定了哪些行為或法律關系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也保證了實體法在全社會的統壹適用,杜絕了法律因人而異、善變的現象。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確定的、穩定的證明標準就是,無論是法治還是保護都應該具有壹定的確定性,只有確定的標準才能得到評價和保護。如果測量的東西是我們可以精確描述或計算的東西,那麽我們的測量標準就可以是精確的。例如,我們可以精確地描述水的溫度,測量物體的長度。但是,訴訟證明本身具有相對性和近似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我們選擇的證明標準不可能是絕對準確的,必然包含壹定的彈性。否認這壹點就會犯形而上學機制的錯誤,把訴訟證明等同於數學中的加減法。這個看似準確科學的證明標準,排除了法官在證明過程中的作用,以不變應萬變,用立法者的評價代替了法官的評價。最終,這種僵化保守的證明標準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定證明標準時,必須正確處理證明標準確定性和靈活性的關系。以上內容詳細介紹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證據證明了案件審理的基礎,依據法律,基於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最公正公平的結果。雖然證據的標準是主觀的,但是證據壹定要認定清楚,不能含糊,這不僅是對法律的負責,也是對涉案人員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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