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權屬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裁定的,應當通過訴訟程序予以救濟。不能將案外人視為利害關系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否則就是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該予以糾正。
二是案外人提出的程序性異議與執行標的權屬主張異議無關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符合條件進行審查,與實體性爭議分開處理;案外人提出的程序性異議與實體性異議密切相關,且直接或者間接針對同壹執行對象的權屬,同時提出實體性異議的,應當合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三、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但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實質是支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則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不應單獨審查,而應在審查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過程中壹並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