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壹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
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內部機關能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批復,國有單位內部機關利用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由內部機關所有或者控制,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對象:本罪主要侵害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
3.主觀方面:本罪是單位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和目的。
單位的這種受賄故意表現為單位決策機構授權或同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法人整體意誌的體現。
4.客觀上講,本罪的特征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察院關於人民-人民檢察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法釋字[1999]第2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
2、單位受賄數額雖不足65438+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故意刁難或威脅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強行索取財物的;
(三)給國家、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擴展數據
“小金庫”不受金融體系約束,使其處於失控邊緣。如果管錢的人不廉潔自律,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控制住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汙、挪用等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因此,中央多次明令禁止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私設“小金庫”。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小金庫”仍不徹底。
主要原因是打擊手段單壹。壹般是紀檢監察部門對所在單位負責人進行黨政紀處分,力度明顯不足。以單位受賄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偵查的情況並不多見。
我國檢察機關承擔著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雙重任務,應加大對“小金庫”的查處力度,維護社會和諧,樹立法律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