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人才集體戶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1。人才集體戶口是指戶籍隨個人檔案保存在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的農民工戶口。對工作單位無集體戶口、不具備獨立戶口或親屬投靠條件的檔案人員,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提供過渡性集體戶口管理服務。當工作單位已設立集體戶口,或本人具備設立獨立戶口條件且有親屬投靠時,流動人員應及時遷出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集體戶口。目前已實行或今後將實行社區集體戶(公* * *戶)管理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常住戶口登記的基本原則,辦理流動人口戶口由人才集體戶遷入社區集體戶(公* * *戶)的手續。2.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集體戶口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按照轄區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協助其辦理流動人員落戶、戶口遷移手續和人口統計等工作;負責賬頁保管和借閱的日常管理。三、取消收取人才集體賬戶管理服務費,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開展人才集體賬戶管理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四、取消收取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單位的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五、各地公安機關要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員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定期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共同開展人才集體戶的清理工作。要加強對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工作支持、指導和監督,為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讀和業務知識培訓。對有條件遷出戶口的流動人口,公安機關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引導其從人才集體戶遷出戶口,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作為重要的公共服務內容,切實加強統籌規劃和工作監管。承擔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安排適當人員和場地,認真做好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費等原因停止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