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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函規定

第壹個基本概念是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受當事人委托,為達到壹定的法律效果而出具的披露和評價相關事實、事件或行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第二條委托和規範律師信函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委托,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如果律師函業務不是單壹的法律服務,則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服務合同作為發函的依據。

第三條正式律師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主管律師簽名或者簽署,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第四條基本要求律師函應當客觀描述相關事實,準確傳達委托人意思,審慎使用法律語言,依法發表法律意見。

律師函不得使用侮辱、誹謗、恐嚇、蔑視、貶損評價或商業詆毀等不恰當的語言,不得使用誇張、絕對化、攻擊性等令人不適的表述。

律師函不得使用與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職能不符的表述,誤導他人認為律師函具有強制法律效力。

第五條承辦事實審查的律師應當對委托事項和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並要求委托人對律師函所涉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律師函應當表明內容以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

第六條稿件的確認律師函的稿件應當經委托人確認。

委托人對律師函手稿提出修改意見的,承辦律師應當進行審核。委托人堅持修改且修改意見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承辦律師應當拒絕出具律師函。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委托人確認後,對規範的律師函進行簽字、審批和蓋章。

律師函應當完整,不得留有空白供委托人或非承辦律師填寫。

第八條律師執業通知書壹般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律師函不得通過張貼、公告、微信群、單位郵箱等公開方式送達。律師函不得由委托人送達。

第九條檔案管理律師信函業務檔案按照《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律師函業務的備案材料應當包括法律服務合同、委托人確認的律師函手稿、律師函檔案、服務證書等。

第十條本指引作為判斷律師函電業務合規性和盡職調查的參考依據和執業風險警示。違反本指引的,律師協會應當依據《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試行)》及相關行業規範性文件予以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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